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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9日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大学校友总会(Sichu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写:SC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四川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继承和弘扬四川大学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谊与团结,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奋进,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家的繁荣与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为校友服务,建立、完善、开发各类校友资源库,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文化、学术交流及联谊活动,聚集海内外校友力量,促进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收集整理校史资料、校友信息,编辑发放《川大校友》等内部刊物;

(三)通过校友会专门网站及时向海内外校友通报母校建设发展动态,交流各地校友会的活动情况;

(四)开展有益于国家、有益于母校、有助于校友进步的其他各项非赢利性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四川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含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专科及夜大、函大、自考、网络、留学生)等;

四) 曾在四川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和附属单位任教、任职人员;

五)四川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六)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凡认可本会章程,且满足第十条中的条件,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非本会会员,但对四川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以及愿意资助四川大学办学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定;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胜任校友会相关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本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本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三十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三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四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十五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七 本会设四川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任务是:

执行理事会决议;

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编辑出版校友通讯等;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 本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    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校友、其他人士、学校及社会资助等;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一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二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三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五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六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八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九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一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二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三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五十四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五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五十六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五十七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五十八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十九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六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六十一 本章程经2024927日第届第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三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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