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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对外联络办公室采购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3日      浏览量 :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四川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川大国资﹝2019﹞8号)、《四川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川大国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货物、维修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维修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或单位按照《四川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分为快速采购和自行采购。

四、快速采购项目原则上我处向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申请快速采购。

五、自行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自行采购范围为:(1)仪器设备(实验耗材):非科研经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2)其他货物、 服务:非科研经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科研经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3)维修工程:非科研经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科研经费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

六、外联办自行采购流程为: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对外联络办公室采购申请表》)——科室审核——部门领导审批。对单价超过50000元或批量超过50000元的采购需由处务会研究决定。

七、办公室采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成交供应商。大额自行采购要做好比价询价等流程,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项目的性价比进行比较后开展采购。自行采购可在合格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需对合格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价,确保采购价格合理合规。

八、采购要遵循适用和节约的原则,综合考虑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等因素。参与采购经办人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做好采购流程记录。采购流程的各项资料应存档备查。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学校有新政策出台且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学校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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